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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小额贷款引发的经济犯罪分析与打防建议

“小贷”公司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生力量。在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着力推动下,“小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呈爆炸式涌现,显然已成为资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作为经济建设的“守护神”,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准确预警、及时参谋,积极发挥其维稳作用。

 

  一、“小贷”公司主要涉及的几类经济犯罪

  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界定为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偷税、非法发放贷款、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七个罪名。一方面是因自身约束不严,未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出现触犯法律的问题。这类问题涉及前四个罪名。另一方面是因自身防范不周、管理不严出现自身利益被侵犯的问题。这类问题涉及后三个罪名。

 

  二、“小贷”公司面临的问题

  (一)“趋之若鹜”忙设立,监管管理程度浅。

  全球经济危机后,中央为了刺激经济,推出了四万亿经济计划,我国经济迅速反弹,2010年中央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实行了银根紧缩政策,中小企业又快速陷入资金短缺状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困难,中小企业只能把眼光放在了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借贷。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的单位和个人必定“趋之若鹜”。

 

  在基础管理方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会计核算工作薄弱、贷款档案管理欠佳、放款还款方式不规范、利率定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信用调查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据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系统查询的权限,无法对客户多头申贷及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增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追求高利放贷款,偏离政策较普遍。

  贷款发放不规范。有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向股东或股东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问题,贷款额度超过注册资本的60%,且部分贷款的保证形式不规范,有的甚至出现关联企业互保现象。大额贷款超比例。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笔贷款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5%。

 

  (三)企业属性不明确,监管措施很有限。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银监局不能管。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是省级政府批准的,政府目前似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面对《公司法》规定,政府不能也不应该管,这种状况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处于盲区。

 

  (四)隐瞒收入常偷税,实际经营不一般。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缴纳25%的所得税与5%的营业税,综合税费比例超过30%,经营负担较重,因此出现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偷税、漏税现象。

三、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几类典型经济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最大隐患。追求高利加上资金规模小,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出现这一问题,法律法规规定的很明确。但这一问题在小额贷款公司潜伏的很深,如果不用侦查的眼光审视,就会酿成大祸。

 

  (二)非法发放贷款是常见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只有金融机构才可能出现此类犯罪。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其投放贷款类似于金融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投放贷款的程序完全借鉴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既然是这样,就必然出现非法发放贷款问题。这一问题出现后,按照现行法律不能视为犯罪,公安经侦部门对此无能为力。只能建议企业内部加强管理,提高防范措施。

 

  (三)骗取贷款只能视为经济纠纷。刑法修订后,增加了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就是不强调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主要为目的正是我们侦查办案过程中最难证明的。这一区别,降低了定罪的门槛。这对发挥公安经侦部门的职能,最大限度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提供了保障。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适用于该罪名,只能视为经济纠纷。

 

  (四)贷款诈骗只能适用合同诈骗。与骗取贷款罪一样,贷款诈骗罪只适用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如果出现贷款被骗的情形,只能适用于合同诈骗罪。

 

  四、对小额贷款引起经济犯罪的打防建议

  一是明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属性。对于符合银行条件的,赋予其完全金融属性,将其改造成银行。对于不符合银行条件的,在禁止其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确认其放贷的金融属性,颁发给其“相对金融业务许可证”,让其贷款行为接受相应的约束、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是明确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级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县级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监管。但是,“金融办”只是参谋组织,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和监管经验。如果在人行或银监会内部成立一个专门部门对其监管,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是合理规划、恰当布局,保证小贷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小贷公司目前这种“趋之若鹜”态势,完全是市场引导作用的结果。然而,小贷公司必定有其金融属性,一旦发生“产能过剩”,就不是浪费资源那么简单,还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要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合理规划、其当布局就显得非常必要。

 

  四是加强自律,规范管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首先,对从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从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其次,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使其有章可依、有规可循。第三,协调各方,给小额贷款公司在征信查询等方面以方便,切实提高其防范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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