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英文译名:TIANJIN ASSOCIATION OF MICRO-CREDIT。英文缩写:TJAM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局〔2016〕75号)等文件,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宣传职能。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小额信贷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小额贷款公司整体形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天津市河东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接受上级党组织市委市级机关工委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
(二)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推进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制止各种侵权行为,实施联合制裁等措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参与政府部门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会员权益相关的政策论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立法和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妨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六)组织会员开展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七)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落实有关行业发展政策、措施。
(八)建立和完善会员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九)组织、协调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不断推进提升行业专业水平。
(十)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
(十一)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六)在金融业和小额贷款公司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协会理事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协会秘书处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四)取得会员资格后,会员单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自觉遵守行约、行规,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订或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六)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 理事、监事、会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 本协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兼法定代表人侯选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其他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金融业和小额贷款公司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或秘书长至少有一人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协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 5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协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协会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05月2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